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2020-08-06 16:41:5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现代大学制度,落实教授治学、学术自主原则,强化专家教授在学校学术工作中的主导地位,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号)等有关规定,设立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并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进行学术评议、审议、决策与咨询的最高学术权力机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维护学校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具有对学部学术委员会进行指导的责任和义务。学部学术委员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为保证校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为不低于23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学院(部)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数的1/2。应当有不少于1名的45岁以下青年教师。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2-3名。校学术委员会设单独办公室,设秘书1名。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下设教学与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委员会、科研与学科建设工作委员会、学术道德规范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名,兼职秘书1名,委员若干名。专门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均由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条件由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供,保证校学术委员会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与产生
(一)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秉持公道,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乐于奉献,有较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进行学术决策的能力;
(二)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对所在学科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洞察与分析能力;
(四)学术委员会换届时,拟担任新一届学术委员者年龄原则上在56周岁以下。
第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也可以采取直接由全体委员选举等方式产生。特邀委员由校长、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一般为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出现校学术委员缺额时,由校学术委员会报请校长办公会依照程序临时增补委员。
第四章 职责与权限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校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六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校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校学术委员会,由校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校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校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负责审议其职责范围内的或受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重大学术事宜。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学术事务及校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就学校重大学术问题向学校提出调查报告或有关建议;
(六)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学校章程或者校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要充分发挥学术民主,重要决议事项采取“票决制”,获得与会人员2/3以上票数视为通过。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的个人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涉及特殊事项,校学术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八条 学校需审议的相关学术事项的评价标准和规则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经校学术委员会召开相关主题会议审定后,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既定程序组织实施,最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学术委员会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为最终决定,不再复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