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陶瓷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国家各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落到实处,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教财〔2019〕8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生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二章 认定原则
第四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第六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第七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八条 我校及学院在分配资金和名额时,不搞简单的划比例、“一刀切”,要统筹考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学生经济困难程度等因素,摸清底数,量体裁衣,因情施策,做到资助对象识别精准、资助力度精准。
第九条 认定过程中要通过不同渠道做到“七公开”:分配名额公开、认定标准公开、申请条件公开、认定评议小组公开、认定过程公开、认定结果公开、申诉渠道公开。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指导、监督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二级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代表等相关人员参加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班级成立认定评议小组,成员应包括辅导员、学生代表等,开展民主评议工作。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名单应在本校相应范围内公示。
第四章 认定标准
第十一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户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户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我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二条 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指标体系。量化指标体系是根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依据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学生消费情况等有关因素,通过民主评议,科学合理地设定各种因素权重,制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量化分值表。对提交申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量化评估和分值分析,将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设置为特别困难、比较困难、一般困难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认定困难等级依据:
1.特别困难学生。特别困难,主要指学生及其家庭没有能力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2.比较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仅能提供其在校期间部分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其余部分需要依靠国家资助政策补充。
3.一般困难,指学生及其家庭能提供大部分,但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
4.对于经我校核实,已确认为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直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其他原因导致的特别困难学生根据量化指标评估后予以认定。
第十四条 存在下列现象之一的学生,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生或监护人未提出或未按规定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的;
(二)学生或监护人提供相关资料不真实的;
(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
(四)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求的情形。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集中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9月份进行。在我校组织开展国家奖助学金评定等相关工作期间,原则上不再接受困难学生认定申请。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并进行宣传、指导。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按照部署组织辅导员接受学生申请,收集《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学生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提出认定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要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作出书面承诺,不再提供相应证明材料,但对于系统未匹对出脱贫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户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原建档立卡户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低保边缘人口、特困救助学生、孤儿学生等需提供相关证件复印件材料并在当地扶贫办开具证明。
第十六条 班级初评。各班级认定民主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大数据分析、信函索证、民主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评议小组根据核实情况对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进行量化评估认真确定本班级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档次,并将民主评议结果在本班内公示不少于2个工作日,公示内容不得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信息,无异议后,要将认定过程和公示结果汇总上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处理。
第十七条 学院审核。各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要召开专门会议认真审核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结果,尤其是认定为特别困难的学生,学院要逐一研究,研究结果做好行程性记录备查。
第十八条 结果公示。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提出质疑。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反映情况属实,应及时作出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报送审批。各学院公示无异议后,以学院为单位将困难学生认定结果附《河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我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提交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我校将最终确定的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录入省高校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
第六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条 我校和各学院应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励志教育、社会责任感教育、党和政府温暖传递教育和互助精神教育。
第二十一条 我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全面、真实、准确地记载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我校在进行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相关资助对象评定工作时要参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资助措施要及时跟进,适时调整,科学配置有限资源,协调运用各种手段,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确保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生活消费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实,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我校不定期随机抽查。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如实提供家庭情况信息,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
第二十五条 明确责任主体,理清岗位职责,建立问责机制。对于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我校将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惩戒困难申请当事人,追责有关责任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各级教育、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